根据《yl7703永利官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大校〔2014〕204号)文件精神和《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评奖评优工作的通知》(学工处〔2015〕28号)要求,结合永利官网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研究生管理人员、各系分管研究生教育的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及评审结果异议的调查和回复工作。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辅导员、教学秘书任秘书。评审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小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要求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评定范围
1.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公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2.我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由我校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3.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审。
(三)其他说明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但所获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2.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5)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者。
(四)几项重点条件
1、外语成绩。须通过英语六级,或取得TOEFL考试成绩85分以上、IELTS成绩6.5分以上、GRE成绩1200分以上成绩;
2、科研成果。科研成果须为本培养阶段内的成果或参与的学术研究工作,含论文、专利及课题等;论文以已正式发表的或已取得用稿通知、并有版面费发票的为准。论文、专利成果必须申请人为成果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研究生院备案的第一或第二导师。
三、评定程序
1、学生个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学习成绩表复印件、科研成果清单和社会工作等清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
2、审核申报材料。研究生管理人员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
3、学院初审和公示。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初步人选,并进行公示。
4、学校评审。学校对学院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差额评选,确定最终人选。
四、评定办法
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综合测评结果确定初步人选。综合测评主要考察课程学习成绩、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所有加分项应为按申请身份自入校后至评奖时间内所取得,以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为依据。测评分G是评定国家奖学金的主要依据,其中硕士生:测评分G= G1*40%+G2*60%,博士生:测评分G= G1*20%+ G2*80%,
(一)课程学习成绩
1、课程学习成绩(G1)以研究生平均成绩记分。
其计算公式为:G1=( )/( ),其中Xi为每门课程的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形式);Yi为相应课程的学分数;n为课程总数。
2、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公式中的课程范围为本人学习计划内所有的课程,补修课程成绩不记入课程成绩;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G1按学年计算,以其实际数计入总分。
3、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未能按期完成培养环节要求者,不得参加评奖。课程成绩不及格、学位英语未通过、中期评定未通过以及参加学术报告次数未达到规定(一年级要求达到5次及以上,二年级要求达到10次及以上,三年级要求达到20次及以上,未达到者视为课程成绩不合格。)
(二)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G2)为发表论文(G21)、专利(G22)、科研成果获奖(G23)、课题研究(G24)、编著学术刊物(G25)、科技竞赛(G26)等得分之和。
1、发表学术论文(G21):论文的分数按所发表刊物级别确定(每篇论文按最高级别算分,不重复计算;未发表而只有录用通知的论文,必须提供版面费发票的复印件)。
见表1(导师第一,学生第二或学生第一):
刊物级别 | 分数 |
SCI | 1 | 检索 | 6 (IF<1.5) 8 (1.5≤IF<3) 10 (3≤IF<5) 20 (IF≥5) |
2 | 源期刊发表,含在线发表 | 4 |
EI | 3 | 源期刊(发表并检索) | 4 |
4 | 源期刊(发表,含在线发表) | 1.5 |
5 | 参加境外国际会议或国际交流(需证明材料) | 3 |
6 | 境内国际会议(投稿并检索) | 1 |
7 | ISTP(检索) | 1 |
8 | SCD、CSCD源期刊、核心期刊 境内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论文(发表) | 0.8 |
9 | 统计源(发表) 国内一级学会会议论文(发表) | 0.6 |
10 | 校、市、省等内部刊物 二级学会会议论文(发表) | 0.4 |
2、专利(G22):按专利类型计算得分,专利的分数。
见表2(导师第一,学生第二或学生第一):
专利类型 | 分数 |
1 | 发明专利授权 | 6 |
2 | 发明专利受理 | 2 |
3 |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外观设计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登记 | 1 |
4 | PCT受理 | 8 |
5 | PCT授权 | 18 |
3、科研成果获奖(G23):依据获奖等级和排名计算得分,计算办法如下:
G23=〔 ( )/ 〕* G0
其中n为获奖总人数;i为每位获奖者的排名;G0为分数
见表3:
奖项 级别 | 分数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1 | 国家级 | 220 | 120 | |
2 | 省部级 | 80 | 60 | 30 |
3 | 市厅级 | 20 | 10 | 6 |
4、课题研究(G24):学生主持的项目,通过相应鉴定或结题的按规定分数计算得分,未结题的得分减半,学生主持的项目只有主持人得分,
见表4:
名称 | 分数 |
1 | 研究生创新基金省立省助 | 8 |
2 | 研究生创新基金省立校助 | 4 |
3 | 博士聚集计划(省立项) | 4 |
4 | 学校科研立项 | 2 |
5、学术刊物(G25)
主编或参编教材,每部3分,依据排名计算得分;独著或合著学术专著,每部6分,依据排名计算得分。计算办法如下:
G25=〔 ( )/ 〕* G0
其中n为作者总人数;i为每位作者的排名;G0为分数。
6、科技竞赛(G26):依据获奖等级和排名计算得分(按最高级别算分,不重复计算),计算办法如下:
G25=〔 ( )/ 〕* G0,
其中n为获奖总人数;i为每位获奖者的排名;G0为分数
见表5:
奖项 级别 | 基础分数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1 | 国际级 | 12 | 9 | 6 |
2 | 国家级 | 9 | 6 | 4 |
3 | 省级 | 6 | 4 | 2 |
4 | 校、市级 | 4 | 2 | 1 |
5 | 院级 | 1 | 0.5 | 0.3 |
(三)社会工作及其他(G3)
社会工作及其他(G3)为担任学生干部(G31)、社会实践(G32)、文体竞赛(G33)等得分之和。
1、担任学生干部(G31)
见表6:
类别 | 分值 |
1 | 校院研会、科协主席,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部书记 | 4 |
2 | 校院研会、科协副主席,党支部副书记 | 3 |
3 | 校院研会、科协部长,党支部委员 | 2 |
4 | 校院研会、科协副部长,其他班委 | 1 |
学生干部视任职时间和贡献酌情加分。任职期间工作不负责的分数要适当下调,任职半年以下不予加分、任职半年以上不满一年减半加分。获得先进基层党支部的支部书记(正、副)再各加1分、支部委员再各加0.5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分。(若校院团学组织有具体的加分分值,按具体加分分值计算)
2、社会实践(G32)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国家、省、市、学校媒体上发表新闻报道的分别加8分、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学校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分别加8分、5分、2分,被评为社会实践先进集体(团队)的负责人按上述标准加分、成员按标准减半加分。
3、文体竞赛(G33)
见表7:
级别 | 破纪录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其他名次 |
1 | 省级及以上 | 6 | 4 | 3 | 2 | 1 |
2 | 校级 | 4 | 3 | 2 | 1 | 0.5 |
对于获得集体荣誉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加分;参加校级文体活动,累计加分不超过6分;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文体活动,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五、填写内容时限要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入学当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成果不得重复使用,否则取消资格);其他荣誉、社会工作时间均为2014—2015学年(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并接受相应检查和监督。
七、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