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受聘人员岗位意识、责任意识,推进依法治院,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充分发挥考核与分配的导向作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做好考核与分配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考核
学院的教师和科级及以下人员的考核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处级干部的考核由组织部负责。
(一)考核内容
根据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着重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在考核工作业绩的同时,要注重对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敬业精神、全局观念、工作态度、育人意识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方式
个人小结、填表、述职和本单位群众测评,学院按各类人员的标准,分类比较,确定考核等级。
(三)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A等不超过15%,C等和D等控制在3%左右。
1.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2.凡本年度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完成规定的一类业绩分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3.凡本年度教授未给本科生讲授一门及以上课程者(2学分以上)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4.凡当年受警告处分者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5.受记过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6.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者,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级。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级:
1.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2.在国内外进修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的;
3.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
4.违反学校规定,科研项目“体外循环”的;
5.组织诫勉谈话的;
6.对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较大损失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7.学校、学院及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议应该参加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无故缺席超过3次的;
8.拒不服从学校、学院及所在单位工作(含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认证、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化、公益活动等各类工作)安排的;
9.所承担工作因责任心不强、时间精力投入不足、完成质量较差、师生关系处理不当等造成学校、学院及所在单位事业发展受到不良影响的。
二、分配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
(二)旷工每天按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扣发,全年旷工十五天以上者,停发全部工资。学校、学院及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议应该参加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无故缺席每次按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6扣发。
三、职称晋升
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
四、岗位聘任
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目标任务。学校、学院对受聘人聘期内业绩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解聘、晋级、岗位调整的依据。
(一)教学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主要考核聘期内的教学、科研项目成果、指导研究生、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以及获得人才项目等情况。结合年度考核,由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二)其他人员以年度考核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三)聘期考核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四)年度考核有一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则聘期考核不能为合格;
(五)已聘用人员须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续聘或岗位晋级。
五、项目推荐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其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所有评奖评优及各类限项项目申报推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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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