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全院教职工的考核和监督,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客观、公正地评价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根据江大校〔2011〕271号《关于做好2011年年度考核与分配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院教职工。新引进教师工作不满6个月、脱产学习或出国出境6个月以上、在外挂职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群众公认,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公正有序、营造和谐学院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党委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系支部书记、部分教师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事务。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各系(中心)对聘用的教师日常完成的工作量、业绩、出勤等情况,要有详细的记载和考核,在各系(中心)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年底学院统一组织年度考核。
第六条 根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系主任(党支部书记)、院办行政人员等各类人员岗位职责,着重对其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在考核工作业绩的同时,要注重对考核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敬业精神、全局观念、团队合作、参与学院工作及公益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
德、能、勤、绩具体表现为:
1. 德,主要考核教师的政治态度、思想作风、为人师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参加政治学习和公益活动的情况。
2. 能,主要考核教师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3. 勤,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团结协作、群体意识、勤奋敬业等情况。
4. 绩,主要考核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质量、效果及科研成果、水平和业绩贡献等。
第七条 为能比较准确地评价教师的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采取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单项和全面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系(中心)考核小组考核和学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力求做到准确合理,具体程序如下:
1.学习动员。年度考核时,学院组织专门动员和学习,通过各系(中心)考核小组认真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学校有关考核的政策规定和工作安排,使其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以增强考核的自觉性;
2.个人述职。被考核人对照各自岗位职责要求,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作出书面总结,写出述职报告,填写有关考核表,并在本部门述职;
3.民主测评。在个人总结、公开述职的基础上,各系(中心)组织全体参会人员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形成测评意见。
4.小组鉴定。各考核小组在个人总结、公开述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结合平时日常考核的情况,提出被考核人的等级意见报送院办。
5. 学院召开考核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A)、合格(B)、基本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按照学校规定,A等不超过15%,C等和D等控制在3%左右。院优原则上按照与校优1:1比例评选。
6.公示年度考核“优秀”等级人员名单,听取意见。对被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人员在做好相关思想工作的同时,将有关材料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7.按时上报学校本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等级。
8.年度考核优秀名单由学校行文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档案。
第八条 实行分类考核。学院领导由校党委组织部考核,专职辅导员由校学工处考核,系主任、党支部书记、院办主任由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教师考核由各系考核工作小组负责,院办工作人员由院办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学院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上报的推荐优秀名单进行审核。
第九条 民主测评权重设置。系主任、党支部书记的测评:学院领导占40%,所在系全体教师占40%,院办工作人员占10%,系主任、支部书记互评占10%;教师的测评:系主任、支部书记占40%,所在系全体教师占50%,院领导占10%;院办工作人员的测评:学院领导占40%,系主任、支部书记占30%,院办工作人员互评占30%。
第十条 参加考核的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等级:
1、凡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2、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未完成规定的一类业绩分者;
3、教授未给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者(2学分以上);
4、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学校、学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含会议等)者;
5、学业导师受指派后不履行义务者或学业导师考核不合格者。
参加考核的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综合考核等级可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2、在国内外进修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的;
3、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
4、违反学校规定,科研项目“体外循环”的;
5、受组织诫勉谈话两次以上或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6、对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较大损失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7、未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业绩考核办法规定的最低工作量要求者;
8、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效用如下:
1、当年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方可被推荐评选校级及以上先进或优秀个人;
2、年终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人员,学院增发相应的年终奖,并优先推荐校级各类限项项目和人才项目的申报;
3、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级的人员,按学校当年的考核规定,减发相应的年终奖和岗位津贴;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在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时,需在原规定的任现职年限要求基础上推迟1年,若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推迟3年;
5、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或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度的年终考核时开始执行,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2年11月6日